
长沙市建筑业对外开拓先进企业评价管理办法
评价工作全过程接受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指导。
1、外拓产值达标:在上一年度、本年度两个年度内,每个年度均完成外拓产值10亿元以上(以企业与相关方签订的正式合同作为认定依据)。
2、税收贡献达标:上一年度、本年度两个年度内,企业在外地项目上缴我市的税收,每个年度均达到1000 万元以上。
3、无不良行为记录:上一年度、本年度两个年度内,企业在外地开展业务过程中,无任何不良行为记录(不良行为记录以相关监管部门、行业协会等官方渠道公布的信息为准)。
4、无拖欠工资行为:企业在经营过程中,无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行为。
第五条 符合参评条件的企业,需在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向长沙市建筑业协会提交以下申报材料(材料需加盖企业公章,确保真实、完整):
1、《建筑业对外开拓先进企业申报表》;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上一年度、本年度外拓产值相关证明材料(即对应年度签订的外地项目合同复印件,合同需明确项目金额、执行期限等关键信息);
4、上一年度、本年度外地项目上缴我市税收的证明材料(需提供相关增值税真实缴税凭证复印件,由税务部门出具的完税证明等);
5、上一年度、本年度企业在外地无不良行为记录的承诺书(若有相关监管部门出具的无不良记录证明,可一并提交);
6、无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承诺书(若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可一并提交);
7、上一年度、本年度企业在外地获得国家、省、市各类工程质量安全奖项的证明材料(获奖证书复印件);
评价组织单位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六条 长沙市建筑业协会收到企业申报材料后,将对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合规性进行初步审核。对于材料不齐全的企业,将通知其在规定期限内补充完善;逾期未补充或补充材料仍不符合要求的,视为放弃参评资格。初审通过的企业名单,将进入后续的评分环节。
第七条 长沙市建筑业协会将组织专业评审小组,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评分标准,对初审通过的企业进行综合评分(评分过程将进行全程记录,确保可追溯)。专家评审:由行业专家、企业代表组成评审小组,按照评分标准予以打分。
第八条 根据评审小组的评分结果,长沙市建筑业协会将确定拟表彰的“建筑业对外开拓先进企业”名单,上报市住建局后确认后,在长沙市建筑业协会官网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若收到对拟表彰企业的异议,长沙市建筑业协会将进行调查核实,并根据核实结果作出相应处理。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企业,将正式确定为 “建筑业对外开拓先进企业”。
第四章 评分标准
第九条 对符合参评条件的企业,将按照以下四个维度进行综合评分,总分为100分,具体标准如下:
外拓产值评分(满分50分)
基准分:若企业上一年度、本年度两个年度内,每个年度完成的外拓产值均在5亿元以上,得基准分40分。
加分项:以两个年度外拓产值的平均值为基数,平均产值每较基数增加20%,加1分,此项加分最高不超过10分。
税收贡献评分(满分35分)
基准分:若企业 上一年度、本年度两个年度内,每个年度在外地项目上缴我市的税收均达到1000万元以上,得基准分30分。
加分项:以两个年度上缴税收的平均值为基数,平均税收每较基数增加10%,加1分,此项加分最高不超过5分(企业需提供相关增值税真实缴税证明材料,否则不予加分)。
不良行为记录评分(满分20分)
基准分:若企业 上一年度、本年度两个年度内,在外地无任何不良行为记录,得基准分20分。
扣分项:若企业在此期间被记一般不良行为记录,每次扣5分;被记严重不良行为记录,每次扣8分,此项分数扣完为止,不出现负分。
外地获奖情况评分(满分10分)
加分项:上一年度、本年度两个年度内,企业在外地获得的各类工程质量安全奖项,按以下标准加分:
获得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奖项的,每个奖项加2分;
获得省级工程质量安全奖项的,每个奖项加1分;
获得市级工程质量安全奖项的,每个奖项加0.5分。
此项加分累计最高不超过10分(企业需提供获奖证书复印件作为证明材料,否则不予加分)。
第五章 评价结果应用
第十条 对正式确定的“建筑业对外开拓先进企业”,由长沙市建筑业协会联合相关部门进行表彰,并在长沙市建筑业协会官网上进行宣传报道,提升企业知名度和行业影响力。
第十一条 “建筑业对外开拓先进企业”可在我市建筑业相关政策扶持、信用评定等工作中,享受优先考虑的待遇(具体政策以我市相关文件规定为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二条 参评企业需对提交的申报材料真实性负责,若发现企业存在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等违规行为,一经查实,将取消其参评资格;已获得“建筑业对外开拓先进企业”称号的,将撤销其称号,并在长沙市建筑业协会官网予以通报批评,且3年内不得参与我市建筑业相关先进评价活动。
第十三条 参与评价工作的评审人员、工作人员需严格遵守评价纪律,坚守公平公正原则,严禁泄露评价过程中的涉密信息、违规干预评价结果。若存在违规行为,将依规依纪严肃处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长沙市建筑业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长沙市建筑业协会
2025年12月1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