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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长沙市建筑行业“优秀项目经理”评价管理办法

长沙市建筑行业“优秀项目经理”评价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表彰在建筑施工领域作出突出贡献的项目经理,树立行业标杆,推动长沙市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办法》等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以工程质量、安全管控、经济效益、技术创新为核心指标,注重社会效益与企业贡献的统一性。

第三条 评价工作全过程接受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指导。

第二章 参评条件

第四条 参评项目经理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 从业年限:近两年内未变更主要项目负责人身份。

2. 工程质量: 本年度至少获得1项市级及以上优质工程(如“橘洲杯”、“芙蓉”、“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奖”等)。

3. 近两年承建项目无任何不良行为,所在项目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无拖欠农民工工资记录。

第三章 评价程序

第五条 申报与推荐

1. 企业申报:由项目经理所在企业提交《优秀项目经理申报表》及佐证材料,包括:

项目合同、施工许可证、竣工验收备案表、优质工程获奖证书。

2. 协会初审:长沙市建筑业协会对申报材料完整性、真实性进行审核,筛选符合条件者进入复评。

第六条 公示与异议处理:拟入选名单在协会官网公示5个工作日,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条 经公示无异议后,报备市住建局,即可授予“长沙市建筑行业“优秀项目经理””称号。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八条 对已获评项目经理实行年度复核,发现以下情形者撤销称号并通报:

1. 任职项目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

2. 存在违法违规行为。

第九条 申报企业或个人弄虚作假的,取消参评资格并列入行业黑名单,两年内不得参与协会组织的评优活动。

第五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办法由长沙市建筑业协会负责解释,未尽事宜参照国家及省市相关文件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长沙市建筑业协会

2025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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