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长沙市建筑业先进企业评价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长沙市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树立行业先进典型,引导企业规范经营、提升核心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长沙市建筑业发展相关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长沙市行政区域内依法注册登记,具备建筑业施工资质,从事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等工程施工业务的企业(以下简称 “参评企业”)。
第三条 评价工作采用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以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合规经营为核心,兼顾企业效益与社会责任。鼓励企业加大科技投入、提升智能建造水平,突出行业引领性。评价标准、程序、结果全程公开,接受社会监督,杜绝弄虚作假、徇私舞弊。
评价工作全过程接受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指导。
第二章 评价对象与类别
第四条 长沙市行政区域内注册,持有有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且近2个年度(评价年度前2年,如2026年评价对应2024-2025年,下同)持续开展施工的企业。
第三章 参评条件
第五条 基础资质与产值要求
资质等级符合对应资质标准,且近2个年度建筑业产值均达到对应资质原标准产值指标(以统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认可的数据为准)。
第六条 工程质量与安全要求
近2个年度所承建工程质量合格率 100% ,且工程质量优良率(以市级及以上质量监督部门认定结果为准)达到60% 以上。
近2个年度未发生安全生产亡人责任事故(以应急管理或建设主管部门认定结果为准)。
所施工项目现场文明施工达标,无因文明施工问题被新闻媒体负面曝光(需提供媒体核查证明或情况说明)。
第七条 合规经营与社会责任要求
严格执行建筑市场管理、工程招投标管理等法规政策,近2个年度无受市以上(含市)政府或省以上(含省)建设主管部门文件通报处分的记录。
近2个年度无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建设主管部门核查结果为准)。
在全国文明城市创建迎检工作中,企业及所承建项目无扣分记录(以创文主管部门反馈为准)。
第八条 一票否决行为
参评企业近2个年度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 “一票否决”,不得参与评价:
违反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政策,或存在违法分包、转包、挂靠等违法行为;
超越资质等级承揽工程业务;
受到市级以上政府或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并责令停业整顿 3 个月以上(含 3 个月) ;
存在安全生产不良记录(以省级及以上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 “黑名单” 或不良行为记录为准);
质量安全标准化季度考评不合格(以行业主管部门考评结果为准);
存在商业贿赂行为(以司法机关或纪检监察部门认定结果为准);拒不配合行政执法检查(以行政机关出具的《责令整改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为准);
发生案件性质恶劣、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事件(如重大质量投诉、群体性事件等)。
第四章 评分标准
第九条 评价采用“基准分+加减分”机制,按近2个年度企业综合表现量化评分,总分100分+附加分,附加分最高45分,具体标准如下:
产值指标(30分+最高5分)
基准分30分:近2个年度建筑业产值均达到对应资质原标准产值。
加分规则:近2个年度产值平均值较对应资质原标准产值每增加20%,加100分分;最高加5分(即产值平均值较原标准产值增加 100% 及以上,累计加5分)。
税收贡献(30分+最高5分)
基准分30分:近2个年度年上缴税收(含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以税务部门出具的缴税证明为准)均达到“对应资质原标准产值×3.345%”。
注:2016 年5月1日后的税收需提供增值税真实缴税证明材料(如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完税凭证等)。
加分规则:近2个年度上缴税收平均值较“对应资质原标准产值 ×3.345%”每增加20%,加1分;最高加5分。
工程质量(20分+最高5分)
基准分20分:近2个年度工程质量合格率100%,且优良率 60%以上。
加分规则:近2个年度工程质量优良率平均值每增加5%,加1分;最高加5分(即优良率平均值达到85%及以上,累计加5分)。
不良行为记录(20分,扣完为止)
基准分20分:近2个年度无任何不良行为记录(以政府部门、行业协会发布的通报或记录为准)。
扣分规则:
被记“一般不良行为记录”(如轻微违规整改),每次扣5分;
被记“严重不良行为记录”(如违规情节严重、限期整改未完成),每次扣8分;
因违规问题被行业主管部门约谈(需提供约谈记录),每次扣8分。
公益与社会责任(附加分,最高4分)
近2个年度参与抢险救灾(如抗洪、抗震、疫情防控相关工程)或重大公益活动(如援建公益设施、扶贫工程),且任务完成较好,经县级以上政府或市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书面认定文件的,每件加2分;最高加4分。
荣誉(附加分,最高8分)
近2个年度获得以下荣誉的,按对应标准加分(同一项目获多个奖项的,取最高分值,不重复加分):
国家级荣誉: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金杯奖、全国 AAA 级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钢结构金奖,每个加2分;
省级荣誉:芙蓉奖、省优质工程、省级及以上劳动竞赛奖项,每个加1分;
省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程、省级年度项目考评优良工地,每个加0.5分(最多加2分);
省评定的 “十佳农民工学校”,每个加1分(最多加2分);
市级荣誉:
长沙市“橘洲杯优质建设工程”,每个加0.5分(最多加2分);
长沙市优质结构工程,每个加 0.2 分;
长沙市绿色工地,每个加 0.2 分;长沙市绿色示范工程,每个加0.5分(两类合计最多加2分)。
通过省级质量安全标准化认证企业加2分,通过市级安全质量标准化认证加1分。
科技创新(附加分,最高8分)
近2个年度企业科技创新成果按以下标准加分:
技术中心建设:建立国家级技术中心(以国家发改委等部门认定为准)加2分;建立省级技术中心(以省发改委等部门认定为准)加1分;
标准编制:主持编制国家或行业标准(以发布的标准文本署名为准),每个加2分;
知识产权与科技奖项:获得专利权(发明、实用新型专利,以专利证书为准),每个加2分;获得国家科技进步奖(以国务院或科技部表彰文件为准),每个加2分;
工法研发:编制企业级工法,每个加0.5分;评定为省级工法(以省住建厅认定为准),每个加1分;评定为国家级工法(以住建部认定为准),每个加2分。
获评高新技术企业加2分。
智能建造建设(附加分,最高 5 分)
建立企业智能建造中心(需提供机构设置文件、硬件配置清单等证明),加3分;
在所承建项目中建立“建筑从业人员智能管理系统”(如人脸识别考勤、人员信息台账系统)和“视频监控系统”(如施工现场实时监控、远程巡查系统),每个系统加2分(同一项目两类系统均建立的,合计加2分;多个项目可累计,但最高加4分)。
获得长沙市智能建造观摩工地加2分。
第五章 评价程序
第十条 长沙市建筑业协会(以下简称“市建协”)在每年第一季度发布年度评价通知,明确申报时间、材料要求及评分细则细化标准,通过官方网站、行业协会平台等渠道公开。
第十一条 参评企业在规定时间内提交以下材料(纸质版100分份+电子版扫描件):
《长沙市建筑业先进企业申报表》(需加盖企业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字);
企业资质证书、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
近2个年度产值证明(如统计报表、工程结算报告)、税收缴纳证明(税务部门出具的完税凭证);
工程质量证明(如质量监督报告、优良工程认定书)、安全生产证明(如无亡人事故承诺书、安全标准化考评结果);
无拖欠农民工工资承诺书(需经属地人社部门核查盖章);
企业荣誉、科技创新、智能建造等相关证明材料(如奖项证书、认定文件、系统截图);
近2个年度无不良行为记录的承诺书(需加盖企业公章)。
第十二条 市建协牵头成立评价工作组(由住建、税务、人社、统计等部门人员及行业专家组成),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初审,剔除不符合参评条件的企业;
第十三条 量化评分与专家评审
评分:评价工作组根据本办法第四章评分标准,对复核通过的企业进行量化打分,计算“总分 +附加分”;
评审:组织行业专家(含工程管理、质量安全、财务、科技等领域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结合量化评分结果、企业行业口碑、社会贡献等因素,综合评审确定候选企业名单(候选名额不超过参评企业总数的20%)。
第十四条 候选企业名单在市建协官方网站公示,公示期为 7 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收到异议的,由评价工作组核查并出具处理意见;
公示无异议或异议处理完毕后,上报市住建局通过后发文公布获奖企业名单,授予 “长沙市建筑业先进企业” 称号,颁发证书和奖牌,并在官方渠道宣传推广。
第十五条 获奖企业在称号有效期内(自表彰之日起2年)发生本办法第九条 “一票否决行为” 的,由市建协撤销其称号,收回证书奖牌,并在官方网站通报;
参评企业若存在申报材料弄虚作假、隐瞒不良记录等行为,取消其当年及下一年度参评资格,记入企业信用档案。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长沙市建筑业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 评价年度内若遇重大政策调整(如资质标准修订、税收政策变化),由市建协牵头调整评分细则,报市住建局备案后公开执行。
长沙市建筑业协会
2025年12月1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