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地址:www.cssjzy.com
您当前所在的位置:首页>>政策法规>>政策法规>>业务相关规章
业务相关规章

关于印发《关于明确区级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职权范围的意见》的通

长住建发[2012]158号
  
机关各处室、委属各单位、各区城乡建设局(住建局)、先导区项目建设部、高新区规划建设房产局:
为加强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管理,进一步明晰市、区两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管范围,理顺层级管理关系,按照属地管理和简政放权原则,完善我市城区住房和建设行政分级管理制度,明确管理权限,落实管理责任制。经研究,决定将调整后的《关于明确区级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职权范围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一二年六月四日
 
关于明确区级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职权范围的意见
 
一、明确职权范围的基本原则
1、充分对接的原则。根据《关于印发<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长政办发[2011]43号)的内容,与区城乡建设、住房等工作职责相衔接。
2、认真完善的原则。充分考虑各区住房和建设管理的具体现状和承受能力,对市、区的住房和城乡建设的具体性工作进行全面了解、全面覆盖。
3、同步授权的原则。对于行政许可事项所附属的相应条件同步进行明确,以确定设计与施工、质量与安全、住房与物业等管理职能上的一致性。
4、责权相随的原则。强调权利与义务的统一性,促使各区在履行行政管理职权的同时,同时承担相应的义务和法律责任。
二、区建设管理工作职权范围
(一)勘察设计市场职权范围
1、各区行政区域范围内村庄、集镇规划区内乡(镇)村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筑工程,以及两层(含两层)以下的住宅工程;
2、各区行政区域范围内二次装饰装修工程;
3、雨花区、开福区在以下范围内先行试点:
(1)行政区域范围内农民生活(产)安置房工程中单体类型为二类高层及以下的商业和居住建筑以及配套的学校、幼儿园;低(多)层住宅;
(2)行政区域范围内乡镇、村建设的二类高层及以下的建筑项目;
(3)行政区域范围内工业园区内的小型工业厂房;
(4)行政区域范围内上述条款(1)-(3)项目中的挡土墙和基坑支护建设项目。
以上项目范围同时适用初步设计审查、施工图审查备案和建筑节能监管等。
当同一报建卷宗的项目中既有上述条款中1-3项目又有条款1-3以外的项目时,建设单位应在市住建委统一办理相关报建手续(含条款1-3中项目)。
(二)建筑市场职权范围
 1、各区行政区域范围内与勘察设计市场职权范围内的所有对应项目。
2、雨花区在以下范围内先行试点:行政区域内的农民生活(产)安置房工程100米以下(不含100米,建筑面积不限)的建设项目。
3、芙蓉区、天心区、岳麓区负责以下范围建设项目:
(1)行政区域范围内农民生活(产)安置房12层(含12层)的建设项目;
(2)行政区域范围内村镇、街道、社区建设的12层以下、单体建筑面积10000平方米以下的公共建筑(学校、医院等公共建筑除外)和工业项目;
(3)行政区域范围内工业园区内单跨跨度12米(含12米)以下的小型工业厂房;
4、各区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城中村改造项目或社区(含背街小巷)整治、改造项目;
5、各区行政区域范围内新建挡土墙、边坡工程、非拆迁拆除工及二次装修装饰工程。
以上项目范围同时适用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施工许可、合同备案、质量监督和安全监督等过程的监管。
对临时建筑项目,应当采取措施保证其质量安全。
当同一报建卷宗的项目中既有上述1-5中项目又有1-5以外的项目时,建设单位应在市住建委统一办理相关报建手续(含1-5项目)。
(三)近现代历史保护建筑职权范围
1、各区行政区域范围内近现代历史保护建筑的日常巡查、安全监督管理;
2、各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城市雕塑设计的初审工作。
(四)安全管理职权范围
1、各区行政区域范围内房屋安全排查及家庭装饰装修工程管理;
2、各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建筑市场监管范围内的既有挡土墙、边坡和基坑应急处险的组织工作,积极配合省监、市监工程涉及挡土墙、基坑应急抢险工作。
(五)其它工作职权范围
1、各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把关和指导;负责建筑业企业三级资质初审(需经省厅核准的除外)。
三、区住房管理工作职权范围
(一)房地产市场职权范围
1、各区行政区域范围内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权属登记(含7层及以下房屋的测绘)和产籍管理;
2、各区行政区域范围内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备案初审,监管房地产经纪市场;
3、各区行政区域范围内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监管房屋租赁市场。
(二)物业管理职权范围
1、各区行政区域范围内监督实施各区新建物业项目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承接查验工作;
2、各区行政区域范围内三级物业企业资质初审;
3、各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市优项目与企业的初评工作;
4、雨花区在以下范围先行试点:负责应急维修、及授权维修三万元以下非应急维修资金的审定工作。
四、征收和补偿职权范围
各区按照《长沙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市政府令第116号)的规定实施。
五、基本要求
(一)费用收缴
1、各区城乡建设局(住建局)按省、市有关规定负责所监管的建设项目安监服务费的收取工作。
2、各区建设局应督促项目建设单位在市非税局基本建设联合收费办足额缴纳报建费,对未按规定足额缴纳报建费的项目,各区不得发放《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以确保其不因管理职能的变更造成流失。
(二)技术要求
1、各区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及其监督人员经考核合格后,方可实施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
2、各区要配备必要的专业技术人员,以确保设计审查、招标投标、合同审查等工作的顺利进行。
3、各区要配备必要的行政执法人员,以确保勘察设计市场、建筑市场、房地产市场的正常秩序。
(三)工作要求
各区在办理上述事项时,应当依法办理,并按市住建委的要求统一标准、统一规范、统一程序、统一软件。
(四)法律责任
各区如因履行职权行为引起复议申请或诉讼案件,由各区自行负责处理、答辩或应诉。
六、监督检查
1、各区要建立职权范围内相应事项的工作制度。
2、各区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建立台帐,每季度上报统计报表。
3、由市住建委工程处牵头,建立对区职权范围内的随机检查制度。如在检查中发现各区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予以纠正,并视情况对其职权范围进行调整。
七、望城区城乡建设局、住房保障局和行政综合执法局的职权范围按照《中共长沙市委、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撤销望城县设立长沙市望城区的通知》(长发[2011]18号)的精神,暂维持原管理体制不变。
八、先导区项目建设部的职权范围按《关于印发中共长沙大河西先导区工作委员会和长沙大河西先导区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职能部门和人员编制暂行规定的通知》(长市委[2008]25号)执行。
、高新区规划建设房产局的职权范围按《中共长沙市委办公厅、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长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有关职能机构的通知》(长办发[2008]28号)和《关于调整中共长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作委员会、长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内设机构的通知》(长编委发[2008]52号)执行。
、如遇区级政府调整本级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职能机构的,本意见确定的职权范围经相应调整后,再确定该区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职权范围。
 
附件:   
勘察设计市场监管项目规模分类
 
1、低(多)层住宅是指十层以下的住宅。
2、依据《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高层建筑分为如下两类:
名称 一   类 二   类
居住建筑 19层及19层以上的普通住宅 10至18层的普通住宅
公共建筑 1、医院;
2、高级旅馆;
3、建筑高度超过50m或24m以上部分的任一楼层的建筑面积超过1000m2的商业楼、展览楼、综合楼、电信楼、财贸金融楼;
4、建筑高度超过50m或24m以上部分的任一楼层的建筑面积超过1500m2的商住楼;
5、中央级和省级(含计划单列市)广播电视楼;
6、网局级和省级(含计划单列市)电力调度楼;
7、省级(含计划单列市)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
8、藏书超过100万册的图书馆、书库;
9、重要的办公楼、科研楼、档案楼;
10、建筑高度超过50m的教学楼、普通旅馆、办公楼、科研楼、档案楼等。
1、除一类建筑以外的商业楼、展览楼、综合楼、电信楼、财贸金融楼、商住楼、图书馆、书库;
2、省级以下的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电力调度楼;
3、建筑高度不超过50m的教学楼和普通的旅馆、办公楼、科研楼、档案楼等。
3、小型工业厂房:①跨度小于24米,且吊车吨位小于10吨的单层厂房或仓库;或②跨度小于6米,且楼盖无动荷载的3层以下的多层厂房或仓库。
 
(住建委法制处供稿)
相关文章
  •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 QQ群1:116167218已满
  • QQ群2:67083811已满
  • QQ群3:313780471

  • 扫一扫 关注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