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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建筑行业自律公约(定稿)

长沙市建筑行业自律公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行业自律,提高行业整体素质,引导建筑行业诚信守法、规范经营,履行社会责任,树立行业新风,遏制违法违规失信行为,维护建筑市场正常秩序,促进长沙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   长沙市建筑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的会员必须自觉遵守本公约。凡在长沙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行业自律公约,共同创建公平竞争,健康和谐的建设环境。
 
 第二章 行业自律约定事项
第三条   坚持诚信守法。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依照建设法规,规范经营行为,自觉接受政府和社会的监督。
第四条   坚持合法经营。严格按照本企业的资质许可范围参与投标和承揽工程,不出借、转让企业的资质证照,不允许其他单位和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
第五条   坚持正当竞争。不与他人围标、串通投标,不以欺骗、行贿、提供回扣、合同外让利、签订阴阳合同等不正当手段参与投标或承揽工程;在竞标中不盲目压价、抬价,不以低于企业成本的价格参与投标或承揽工程;在投标报价或施工承包合同中严格按照国家或省、市的有关规定计取不可竞争费用(规费),维护行业的整体利益。
第六条   坚持执业规则。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足额配备管理和技术力量,加强项目经理的管理和员工的教育培训,不断提高管理水平。确保企业的相关人员持有效证照上岗,确保企业的注册执业人员在其执业资格许可范围内执业。
第七条   坚持规范作业。确保工程质量,严格履行工程质量责任,建立健全内部质量保证体系并保持有效运行。严格按照国家技术规范、标准和设计文件组织施工,不偷工减料,不以次充好,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设备和构配件,向社会提供合格的建筑产品,努力创建建筑精品。
第八条   坚持安全生产。严格履行安全生产责任,认真执行安全生产“两项许可”的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并保持有效运行,加强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强化安全生产意识,落实安全生产保障措施和安全生产专项经费。为施工作业人员提供安全作业环境和条件,有效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第九条   坚持文明施工。重视环境保护,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渣土遗洒、灯光噪音扰民、扬尘、废污水直接排放。做好节能、节材、节水,努力创建节约型工地,最大限度地减少施工生产对自然与社会环境的影响。
第十条   坚持义利并举,诚实守信。严格履行与建设方、分包方、材料设备供方、借贷方等单位订立的经济合同,加强与合同方协调配合,做到互惠互利,拒绝各种商业贿赂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增强依法纳税意识,自觉照章纳税。
第十一条  坚持以人为本,营造和谐的劳动关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与员工签订劳保合同。在规定的职责范围内,为员工提供必要的生产、生活、学习、培训环境和条件,保障劳动者的工资福利、社会保险、职业保险等合法权益,不拖欠农民工工资。
第十二条  坚持履行管理责任和社会责任。加强员工的管理教育,提高员工的职业道德意识,使员工努力做到:自觉遵守自律公约的规定,抵制商业贿赂和不正当竞争行为;不损害国家、企业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不泄露企业的商业秘密,不涂改、伪造、出借、转让企业和个人相关证照;不制作和提供虚假证明、文件,诚信守法,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自觉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和行业整体形象。不断加强企业文化建设,增强企业社会责任意识,促进社会进步和谐。
 
 第三章 行业自律实施监管
第十三条  协会常务理事会负责组织实施本公约,对会员遵守行业自律公约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并根据协会秘书处提出的相关建议,对会员遵守行业自律公约情况的评价结论和奖惩意见进行审议,作出决定。
第十四条  协会秘书处为协会行业自律监管的工作机构。负责做好本公约宣传、解释和日常工作;负责对会员行业信用情况进行评价和作出评价结论,并根据会员遵守行业自律公约情况向协会常务理事会提出奖惩建议;执行按有关程序和规定批准的奖励和惩戒决定。
 
 第四章 行业自律奖励惩戒
第十五条  对自觉遵守行业自律公约,自律信用状况良好的会员,经协会常务理事会批准后,分别实施以下奖励措施:
(一)   通过协会会刊、网站等媒体向社会推介其良好的信用信息;
(二)  在行业内予以通报表彰,并向有关方面提供行业自律信用评价证明;
(三)  向政府、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及招标人提出在工程招投标中给予奖励建议;向政府主管部门、有关机构和单位提出在企业年检、资质升级、银行贷款、税费缴纳等方面享受政策优惠的建议。
(四)  在协会组织的评先评优评奖活动中,作为优先推荐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  对违反行业自律公约,存在不良信用行为的会员,根据情节轻重,经协会常务理事会批准后,分别实施以下惩戒措施:
(一)  行业内部通报批评,并通过协会会刊、网站等媒体向社会披露其不良信用信息;
(二)  影响直至取消其参加协会组织的相应评先评优评奖活动的资格;
(三) 取消会员资格,并在协会会刊、网站和有关媒体上予以公告;担任协会理事、常务理事和相应职务的会员违反行业自律公约的,由协会常务理事会根据其情节,向协会理事会提出罢免其协会理事、常务理事和相应职务的提议;
(四)  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按规定对其实施停业整顿、降低或吊销资质、暂停参加投标资格,以及其他行政处罚措施的建议;
(五)  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有关机构和单位、招标人提出对其采取相关限制措施的建议;对构成犯罪的,建议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公约经二00八年十二月三日长沙市建筑业协会第二届第三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并公告生效。
第十八条  本公约由长沙市建筑业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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