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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转发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重大事故隐患治理“一单四制”制度贯彻落实工作方案》的通知

湘建建函〔2017〕255号
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规划建设局)、规划局、房地产(住房保障)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公用事业局、园林局(处),永州市房产局,省质安监总站,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一单四制”制度推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的通知》(湘政办发〔2017〕30号),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推动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我厅制定了《湖南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重大事故隐患治理“一单四制” 制度贯彻落实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7年8月9日

湖南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重大事故隐患治理“一单四制”制度贯彻落实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好《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一单四制”制度推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的通知》(湘政办发〔2017〕30号)精神,按照省安委办工作部署,结合我省住房城乡建设工作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从现在起到今年底,各级住房城乡建设系统有关部门以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为载体,大力实施重大事故隐患治理“一单四制”制度(以下简称“一单四制”),全面排查整治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各类事故隐患和问题,迅速建立重大事故隐患清单,并对重大事故隐患治理任务实行交办制、台账制、销号制、通报制管理。通过半年的努力,全面建立住房城乡建设领域“一单四制”,实现“一单四制”运行常态化、规范化、高效化,形成省、市、县三级重大事故隐患登记、交办、治理的长效机制。
        二、工作制度
        住房城乡建设领域重大事故隐患和重大安全生产问题(以下统称“重大事故隐患”)治理“一单四制”制度,是指各级住房城乡建设系统有关部门对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或上级交办、群众举报、媒体曝光、其他部门移送、下级有关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报告的住房城乡建设领域重大事故隐患,经研究认定,形成重大事故隐患清单,并对每项重大事故隐患治理任务实行交办制、台账制、销号制、通报制管理,做到治理任务不落实不放过、隐患不消除不销号,并对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予以通报。住房城乡建设领域重大事故隐患是指住房城乡建设系统管理的行业和领域,存在的危险程度较大、可能导致群死群伤的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隐患和安全生产问题。
        三、具体内容
        (一)形成重大事故隐患清单。各级住房城乡建设系统有关部门每季度排查梳理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各类重大事故隐患,经研究认定后,形成重大事故隐患清单(见附件1),逐一明确隐患治理责任单位、交办单位、协调督办单位和完成时限,并根据重大事故隐患治理销号情况,及时更新重大事故隐患清单。重大事故隐患属于生产经营单位的,该生产经营单位为隐患治理责任单位;对于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已破产或已灭失企业遗留的,以及区域性的重大事故隐患,按规定报告同级人民政府,由同级人民政府确定隐患治理责任单位。
        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各有关部门重大事故隐患清单形成后于每季度末上报市州主管部门,同时报同级安委办。市州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各有关部门重大事故隐患清单形成后于每季度末上报我厅对口处室,同时报同级安委办。其中,建筑施工对口厅建管处;城乡规划对口厅规划处;老旧危楼对口厅房产处;城市运营管理、城镇燃气、市政公用设施运行、渣土运输堆场、园林绿化、城市公园等对口厅城建处;设计安全、施工图审查等对口厅设计处;集镇、村庄建设对口厅村镇处;风景名胜区对口厅风景办。厅相关处室汇总市州上报的重大事故隐患清单后报厅安委办,厅安委办汇总后于每季度末报省安委办。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系统有关部门可委托其所属的执法、监督机构具体负责管理权限内住房城乡建设领域重大事故隐患清单的建立和管理。省直接监督的工程项目建筑施工重大事故隐患清单、台账的建立管理及相应的交办、销号工作由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总站负责。
        (二)交办制。对经研究确定的重大事故隐患,根据其管理权限、治理难度和危害程度确定交办单位后,由交办单位向隐患治理责任单位发函交办(见附件2)。需要上级主管部门或安委办协调督办的,及时提请上级主管部门或安委办予以协调和督办。需依法对重大事故隐患治理采取强制措施的,交办单位还应及时依法依规下达执法文书并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
        1.生产经营单位能够自行完成治理的,由负责其日常监管的住房城乡建设系统有关部门或机构向隐患治理责任单位发函交办,并负责做好核查验收和销号工作。
        2.需要省级或市级主管部门协调才能完成治理的,分别由省级或市级主管部门向隐患治理责任单位发函交办,并负责做好指导协调和核查销号工作。下一级住房城乡建设系统有关部门负责隐患治理验收,对验收合格的,报发函交办单位核查和销号。
        3.对特别严重、特别紧急,可能产生重大不良社会影响或导致重特大事故发生的重大事故隐患,省级或市级主管部门可直接向隐患治理责任单位发函交办,并会同下级部门做好指导协调、核查验收和销号工作。
        4.跨区域或涉及其他行业(领域)的,及时报同级或上一级安委办,并配合做好指导协调、核查验收和销号工作。
        (三)台账制。各级住房城乡建设系统有关部门、机构对交办的重大事故隐患治理进展情况进行定期调度和记录,逐一建立管理台账(见附件3),并根据要求定期由各级住房城乡建设系统有关部门向同级安委办和上级主管部门报送重大事故隐患治理进展情况。上级主管部门汇总下级部门、机构的重大事故隐患清单及治理进展情况,建立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总台账,一季度一调度,一季度一更新,对其中久拖未治或未按规定期限治理到位的重大事故隐患,由省级或市级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挂牌督办。
        (四)销号制。重大事故隐患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完毕的,由隐患治理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后,向交办单位提出销号申请(见附件4)。交办单位应及时组织核查或通知下一级主管部门组织验收;核查或验收合格的,予以销号,并逐级上报备案、核销整治任务;核查或验收不合格及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隐患治理责任单位要向交办单位作出书面说明,有关治理任务继续挂账,直至销号。
        对无故拖延或拒不治理的隐患治理责任单位,按照《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一单四制”制度推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的通知》(湘政办发〔2017〕30号)有关规定处理。
        (五)通报制。各级住房城乡建设系统有关部门对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和销号的情况定期进行调度和通报。对认真履行安全监管职责、积极发挥指导与协调督办作用、有力促进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的,予以通报表扬;对工作不落实、报告不及时、督促整治不力的,予以通报批评。
        四、工作措施
        (一)提高思想认识。 “一单四制”是坚守安全红线和底线、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具体措施,是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的重要内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系统有关部门要以认真负责的态度和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结合实际创造性的抓好贯彻落实,确保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工作取得实效,努力实现“清除隐患、防控事故”的目标,推动全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好转。
        (二)强化组织保障。各级住房城乡建设系统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住房城乡建设领域“一单四制”的贯彻落实,强化本级的日常管理和协调督促,加强对下级部门的督促、指导和检查,确保各项工作措施和任务有效落实。要明确专门机构、专门人员负责“一单四制”制度日常管理工作,并明确1名联络员。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系统有关部门联络员名单于8月31日前报我厅对口处室。
        (三)细化工作方案。各级住房城乡建设系统有关部门要紧紧抓住本地区当前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结合实际细化工作措施、建立配套制度,制定实施方案,确保“一单四制”工作扎实有序推进。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系统有关部门 “一单四制”实施方案,于8月31日前报我厅对口处室。
        (四)全面摸底排查。各级住房城乡建设系统有关部门要迅速动员部署,督促辖区内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所有企事业单位和工程项目有关责任主体,全面彻底摸底排查,及时有效管控安全风险,及时发现整治重大事故隐患。同时,结合安全生产大检查和有关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部署,迅速排查梳理重大事故隐患,建立第一批住房城乡建设领域重大事故隐患清单。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系统有关部门汇总本级和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系统有关部门重大事故隐患清单,于8月25日前报我厅对口处室。
        (五)严格闭环管理。各级住房城乡建设系统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一单四制”基本原则,落实重大事故隐患交办制、台账制、销号制、通报制管理,做到治理任务不落实不放过、隐患不消除不销号,并对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予以通报,确保形成工作闭环。治理进展管理台帐要逐项记录、定期更新、动态监管。对申请销号的,交办单位要通过组织现场检查、资料查证、电话查访等方式严格进行核查。我厅对已上报销号的将组织抽查,抽查不合格的,要继续挂账,并严肃追究核查和交办单位责任。
        (六)强化信息化支撑。各级住房城乡建设系统有关部门要强化现代信息技术运用,使用省安委办开发的“一单四制”管理平台,实现信息化管理,构建本地区住房城乡建设领域“一单四制”数据库。要加强清单和台帐的信息化动态管理和分析研判,为解决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安全生产突出问题提供参考和决策依据。要通过信息化手段规范“一单四制”工作流程,及时反映工作进展情况,提高科学化管理水平。
        (七)深入学习宣传。各级住房城乡建设系统有关部门要将“一单四制”纳入理论学习、业务培训、安全知识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全面领会、准确把握“一单四制”的主要内容和责任要求,进一步增强领导干部带队检查安全生产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促进安全监管执法人员将“一单四制”自觉应用于执法检查中。
        五、工作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8月15日前)。各级住房城乡建设系统有关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全面动员部署,广泛开展宣传,动员各有关单位、广大群众积极参与。组织开展“一单四制”培训,加强“一单四制”责任人员、联络员以及监管执法人员的专题培训。
        (二)建立清单阶段(8月31日前)。各级住房城乡建设系统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全面彻底的摸底排查,建立本行政区域住房城乡建设领域重大事故隐患清单。
        (三)隐患治理阶段(9月1日至9月30日)。对列入清单的每项重大事故隐患治理任务实行交办制、台帐制、销号制、通报制管理。对交办的治理任务,要督促隐患治理责任单位制定切实可行的治理方案,及时治理到位。对需要当地政府和其他部门配合完成的治理任务,要积极主动做好沟通和协调,有力促进重大隐患的治理。
        (四)巩固提高阶段(10月1日至12月31日)。开展重大事故隐患清单动态管理,及时录入新增隐患,及时销号已整改隐患,形成隐患登记、交办、治理、销号工作闭环。及时总结“一单四制”运行过程中的成功经验,并固化成制度。认真总结“一单四制”贯彻实施情况,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系统有关部门工作总结于12月10日前报我厅对口处室。
        六、工作保障
        (一)严格责任追究。有关部门工作不力,在“一单四制”工作中弄虚作假或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的,要进行约谈告诫,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不依法履责,导致重大事故隐患未纳入“一单四制”管理、未得到及时有效治理而酿成生产安全事故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生产经营单位及监管部门和责任人员的责任。
        (二)加强通报总结。各级住房城乡建设系统有关部门要及时通报进展情况,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做法,努力推动“一单四制”制度全面落实。建立季报制,每季末月20日前,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系统有关部门要认真总结本季度“一单四制”工作情况并书面报告我厅对口处室。厅相关处室汇总整理后报厅安委办,由厅安委办形成每季度“一单四制”工作情况并于每季度末月25日前书面报告省安委办。
        联系人:
        建管处:莫鑫海,电话:0731-88950060、88950063(传真),电子邮箱:jstjgc@126.com
        规划处:彭祥,电话:0731-88950043、88950047(传真),电子邮箱:hnszjtghc@163.com
        房产处:付红,电话:0731—88950051(兼传真),电子邮箱:ffhhffhh@126.com
        城建处:冯磊,电话:0731—88950107(兼传真),电子邮箱:1227824784@qq.com
        设计处:陈志新,电话:0731—88950072(兼传真),电子邮箱:278029600@qq.com
        村镇处:郭茜,电话:0731—88950421、88950419(传真),电子邮箱:625147947@qq.com
        风景办:廖巍,电话:0731—88950123,电子邮箱:474550576@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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